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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网民隐私权

来源:人民网 作者: 2011-02-22 17:51:21

  作为拥有中国最多互联网用户的两家商业软件公司, 奇虎360 与腾讯的纷争受到各大媒体关注, 在短时间内覆盖了国内各大主流媒体报道的重要版面和时段。媒体在第一阶段的报道中,各类媒体基本上没有对事件进行深入挖掘, 忽视了该事件中隐藏的网络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问题。

  奇虎360 与腾讯的纷争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 各大门户网站、论坛、SNS、微博等都发起了网民意见的投票调查。多数网民都认为两家商业软件公司之争的行为不考虑用户利益, 侵犯了网民的隐私权。据新浪网的调查显示, 有84.9% 的网民认为两家公司为各自利益, 不考虑用户权益;搜狐的调查显示, 有71.94% 的网民认为应该交给用户来选择。

  网络上出现了很多有关“网民致腾讯和360 的一封信”的版本, 在网民的回帖和言论中, 都有提及“QQ 与360 之争不应伤害网民的利益”等内容, 形成了一次网络舆论的高潮。新浪微博上发起了“亿万网民要腾讯道歉”的线上活动。部分网民对这两家公司之间的利益之争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保持了理性的态度, 他们想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护自己的隐私权、选择权, 全国已经出现多起网民状告腾讯公司的案例。例如沈阳一名网友状告腾讯, 要求法院判腾讯“不要窥探我的隐私, 不要给我带来危险”, 但法院尚未受理。

  我的隐私权谁做主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而隐私权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目前, 我国并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界定, 但是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 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 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互联网上侵犯网民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 二是非法干涉、监视私人网上活动; 三是非法侵入、窥探个人网络领域; 四是擅自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法律人士指出,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公民的个人隐私才能合法外泄: 一为司法或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能, 二为用户通过契约主动放弃隐私权。

  在360 与腾讯的争斗中, 双方都指责对方恶意盗取网民隐私,360 曾通过官方博客、官方论坛、制作专题等方式, 公开宣称“QQ 侵犯用户隐私”、“QQ 正偷窥您的隐私”、“请慎重选择QQ”等来警醒QQ 用户。并且360 也针对QQ 软件专门开发了“隐私保护器”和“扣扣保镖”两款产品, 目的是在QQ 用户电脑中监测、阻挡QQ 的部分功能。而腾讯对360 进行了反驳并起诉,还联合其它几家公司发表联合声明。

  双方针对是否“侵犯网民隐私”行为达到了互相骂架的程度, 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 但是对于网民来说, 企业纷争并非他们关心的重点, 自己的隐私究竟有没有被偷窥才是他们最大的担忧。在一些网民调查中, 有超过八成的网民认为两家的利益之争侵犯了网民的权益, 反映了网民对自身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及网民权益保护意识的觉醒。

  至于双方是否侵犯了网民的隐私权, 目前还没有专业的权威机构做出裁断, 但是, 双方都只是为了自身利益,利用了广大网民的个人网络空间, 进行一系列的相互攻击, 例如双方利用弹窗形式任意在网民的电脑桌面发表声明,形成了“弹窗战”, 将网民的桌面变成了互相攻击的战场, 这无疑是对网民私人上网空间的侵犯, 而广大网民对此是无力拒绝的。因此,事件双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对网民隐私权的侵犯。

  目前,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只是在《宪法》和一些专门法中有对公民相关权利的表述。正因为如此导致很多侵犯网民隐私的行为出现,一些商业网站任意盗取用户个人信息, 监测用户上网习惯, 并把这些信息出卖给客户从中赚取利益,这种行为已经成为常态或潜规则。

  谁在侵犯网民隐私

  在此事件中, 腾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是双方争辩的焦点。然而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犯网络隐私”, 我国法律尚未进行界定。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表述散落在宪法及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 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保护网络隐私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一方面导致360 与腾讯在争论中都未能提供有法可依的证据, 使得纷争进一步恶化; 另一方面,也使网民无法判断自身网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和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此次360 与腾讯陷入混战, 反映出这些商业网络公司对网民权利的漠视和自律意识的匮乏。目前, 部分网络公司以侵犯网民隐私权来谋取自身利益, 许多用户资料被当作商品销售, 已经成为常态或潜规则。此外, 相关行业组织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 相关行业公约也不规范, 概念模糊, 缺乏制裁措施,导致实际执行效力较小。

  在此次纷争中, 网民在感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之后, 纷纷通过互联网以各种手段和形式发表自己的想法, 一时间愤怒声、骂声等各种不雅言论充斥网络, 而无法真正有效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虽然在被大量愤怒的网民留言淹没的话语中, 也会零星出现理智的呼吁相关部门协助解决问题、保护网民权利的诉求, 却未能形成足够强大的舆论。这也体现出网民媒介素养的缺乏, 及以正确方式保护自身网络隐私权益的能力相对欠缺。

  相关对策建议

  目前《宪法》以及《民法通则》只是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规定或者是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 这使得隐私权的保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削弱。因此, 法律应该明确隐私权具有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 改间接保护为直接保护, 从而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更多的立法依据。

  对网络隐私权专门立法已经成为了国际立法趋势, 如美国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欧盟的《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等。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制定一部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 对于互联网日益增多的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 促进网络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在遇到问题时,不应该仅仅作为“救火队员”, 而应树立高度责任感, 体现责任政府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必须系统梳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 建立一个权威专业的互联网监管机构, 明确分工, 统一协调各部门, 形成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协调机制, 更好地保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

  第一, 可以成立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行业组织, 对行业内网络隐私权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和认证。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例如美国的网络隐私认证计划, 根据各网站保护网络隐私的效果张贴相应的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实际上起到了商业信誉和品牌的作用, 可以给网络用户提供一个直观的参考标准。同时, 这些行业组织还应承担起向全行业宣传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责任。

  第二, 互联网行业要提高自身素养, 尊重网民的权益, 重视网民的意见和态度。各商业软件公司应当树立网民利益至上的观念, 提高自律意识, 要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这样才能在网民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公信力。尽管腾讯与360 交恶, 肇始于彼此间的指责。但透过腾讯与360 对决的表面形式, 仍能看见用户的隐私未受严格保护, 互联网的个人信息安全缺乏足够强度的法律和道德保障, 暴露在别有用心的秘密搜集行为之下, 这是问题的关键, 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反思,希望在网民隐私意识觉醒的同时、网络行业能够尽快建立自身的职业伦理规范, 有序竞争, 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各司其职, 履行好监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