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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盒”不是游戏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3-20 14:44:36

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及的案例备受群众关注:一起人工智能侵权案,彰显对新兴事物的向善司法引领;一起网络“开盒”案,亮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司法态度;一起正当防卫案,重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正义坚守;一起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案,传递对新就业群体的温馨关怀……本期报道围绕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典型案例,关注法院、检察院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实践和有益探索。

网络“开盒”不是游戏

违法者要赔偿且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成某某在Telegram(“电报”应用)的特定频道、聊天群组担任管理员,并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赵某、成某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行踪轨迹等在上述频道、聊天群组予以公开,编辑、发布针对他人的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信息。上述Telegram频道成员账号数已超3万个,群组成员账号数超5000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成某某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信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成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设立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设立”行为不仅包括创建网站、通信群组,而且包括网站、通信群组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赵某、成某某在频道和聊天群组发布非法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及针对他人的侮辱、诽谤等内容,引发了网络暴力。

法官表示,网络“开盒”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开盒”的违法者,不仅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而且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开盒”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能因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而被行政拘留;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能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伴随其他犯罪行为,还可能涉及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教授李怀胜表示,网络“开盒”类案件呈现出鲜明的危害泛化特征,社会危害性呈几何级增长。司法机关没有将网络“开盒”视为“恶作剧”轻轻放下,而是果断亮剑,以刑罚手段斩断网暴黑手,打破了网络空间的“匿名错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