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5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12起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1.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文化产品的合同无效
——王小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小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百余篇,充值1400余元。涉案账号浏览记录显示,王小某阅读过的漫画中含有性挑逗、性暗示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且曾因发布违法内容被行政处罚。为此,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内容消费的行为效力判断,也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对行为是否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括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括性暗示、性挑逗等内容,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此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涉案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涉案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据此,涉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王小某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内容服务,未作显著提示的,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加大优质内容供给。本案入选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文书获评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并在中国法院博物馆展出。
2.在互联网上将“烟卡”作为儿童玩具销售的买卖合同无效
——李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网络店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通过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电商平台,在平台内某网络店铺中支付款项购买了40张“烟卡”商品。商品页面宣传为“正版”“保真”“儿童小玩具”“远离手机”等。原告认为,二被告将烟卡作为儿童玩具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且收到的“烟卡”为印刷品,非宣传所称“正版”“保真”,遂诉至法院,要求下架商品、退还货款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烟卡”作为承载烟草商标品牌标识的物质载体,其推广和销售构成对烟草制品符号的传播,以隐蔽、趣味化的方式向未成年人渗透。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塑造关键期,“烟卡”通过游戏化形式将烟草品牌与同伴交往、竞争、攀比等体验捆绑,易诱发其对烟草的好奇与认同。网络店铺使用“儿童小玩具”“远离手机”等宣传语,将“烟卡”包装为健康娱乐替代品,对未成年人及家长产生误导,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涉案网络店铺短时间内销售数百单,以营利为目的批量销售“烟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涉案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货款;为避免“烟卡”再次流入市场,应予以销毁。鉴于涉案店铺已自行下架“烟卡”,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从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将带有香烟标识的“烟卡”作为儿童玩具在互联网上售卖的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该判决阻断烟草信息向未成年人隐性渗透的渠道,强化网络交易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促推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清朗的网络消费环境。
3.舆论监督中采用不当方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
——刘小某诉赵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某日,小女孩刘小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街边树上进行教育。路人赵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网络大V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引起网络用户对刘小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刘小某的面部特征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刘小某父母以拍摄者赵某侵犯刘小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代为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发布的视频包含有刘小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从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目的、手段来看,赵某虽目的在于监督批评刘小某家长的不当教育方式,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刘小某造成了伤害,超出了舆论监督的合理限度。此外,虽然刘小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刘小某造成的影响有限。同时,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赵某在拍摄时,刘小某的监护人予以制止,通过行为明确表示其不愿意通过视频录制扩大知晓范围。赵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客观上披露了未成年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不仅可能会让刘小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知晓,也可能会导致不特定公众的知悉和评论,将对刘小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上的损害。法院认定赵某侵害刘小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赵某向刘小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用户通过录制、发布信息内容行使监督权、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时,应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意手段合理、方式得当,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案件审结后,法院向涉案社交媒体平台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该平台积极回函并改进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机制。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2020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获评“北京法院2022年优秀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文书”。
4.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处理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内容应承担连带责任
——程小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程小某与同学黄小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6月,黄小某委托另一名同学刘小某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社交软件制作并发布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包含程小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编造了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视频发布后迅速传播。程小某发现后报警,涉案视频在他人投诉后删除。因黄小某、刘小某均为未成年人,经各方和解后未作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后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某科技公司作为软件运营者,未及时处理侵权视频,导致损害扩大,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视频清晰显示程小某的面部特征,从外貌可推知其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恶俗、下流的语言对未成年女孩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甚至披露其真实姓名、微信号,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涉案视频虽已删除,但存续期间浏览量较高,引发了较高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有能力采取关键词过滤、人工审查等措施,却未及时处置,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程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人格权一旦遭受网络侵害,后果往往不可逆。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履行“通知—删除”的事后义务外,还应对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信息承担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义务,特别是涉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等严重侵权内容时,应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北京市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5.网络用户发布涉及未成年人的言论应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孙某甲、张某某诉于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殁年16岁)曾因网络“寻亲”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于某实名认证的平台账号粉丝量超过百万,该账号发布涉刘某某“寻亲”事件视频,称刘某某“嫌弃养父母”“抛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度索取”等,视频引发大量浏览、转发及对刘某某的负面评论。除涉案视频外,诸多网络用户针对刘某某发表了侮辱谩骂等信息,形成了对刘某某的网络暴力,后刘某某自杀身亡。孙某甲、张某某的女儿孙某乙、女婿刘某乙系刘某某的实际抚养人。孙某甲、张某某认为于某发布的涉案视频构成对刘某某生前名誉权及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且该视频广泛传播导致部分网友被煽动对刘某某实施负面评价,造成刘某某自杀的严重后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于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作为拥有百万以上粉丝量的网络用户,其发布的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理应承担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于某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评价尤为敏感,但在发布涉及刘某某“寻亲”事件的视频时,未进行必要的事实核查与善意表达,使用了“嫌弃养父母”“抛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度索取”等带有强烈否定性、贬损性且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表述,上述言论明显超出了对公共事件理性讨论、善意批评的合理范畴。该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浏览、转发及众多网络用户对刘某某的负面评论,客观上加剧了对刘某某的网络暴力,构成对刘某某生前名誉权及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孙某甲、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了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网络用户在发布涉及未成年人的言论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做到审慎核实、善意表达、合理评论。超出合理限度发布负面言论,损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生态、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引领意义。本案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评选、入选202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被写入北京市高院2025年度工作报告。
6.曝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周小某诉汪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周小某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辱骂某演艺人员的言论,引起某演艺人员粉丝群体的强烈不满。刚满18周岁的粉丝汪某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开周小某的照片、全部社交媒体账号以及周小某辱骂某演艺人员的网络言论截图,并配以侮辱性的言论,引发其他网络用户在周小某的媒体账号下发布大量辱骂言论,导致周小某精神压力增大、学业受到影响。为此,周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周小某的母亲和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院释法说理,汪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肖像等行为违法,侵犯了周小某的人格权益,对周小某造成了伤害。汪某主动删除了侵权内容,向周小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给予赔偿,且当庭履行完毕。针对周小某网上辱骂他人的行为和泄露个人隐私等风险,以及周小某父母的监护不足问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周小某父母加强对周小某网络素养方面的培育和引导,及时批评教育、制止周小某的网络失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开盒挂人”行为的侵权性质。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让刚成年的行为人深刻认识到通过网络恶意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的严重危害,主动承担侵权责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另一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失范行为,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家庭防线。本案入选北京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7.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未履行监护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小某诉李小某及其父母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小某与李小某是小学同班同学。李小某因与王小某发生校园矛盾,对王小某实施网络欺凌,将自己在班级群、其他网络平台账号中的个人昵称、个性签名设置为贬低王小某的内容,其他人“@”李小某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李小某还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王小某因此遭受极大心理压力。王小某的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李小某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某利用网络平台,以设置侮辱性昵称、发表贬损性言论等方式公然侮辱王小某,降低了王小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李小某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其网络欺凌行为,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小某父母以书面形式向王小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小某经济损失,如李小某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同样受法律约束,侮辱、诽谤他人需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予以关注,发现网络侵权等行为应及时制止、教育引导,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于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监管职责,防范和遏制校园欺凌向网络空间蔓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
8.游戏平台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机制落实不到位需担责
——张小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张小某使用其母亲的手机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中下载游戏并充值10万余元。该游戏公司在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未对该账号作出有效管理措施,同时在进入游戏界面、未提示验证家长监护的情况下,提示未成年人玩家可以通过“编辑身份信息”的方式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从而修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为此,张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游戏公司全额退还涉案游戏充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涉案游戏内容、充值打赏时间段、操作行为特征等事实,可以认定张小某实施了充值行为。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监护人未予追认,故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涉案游戏平台采取了平台统一实名认证机制措施,代替了平台内游戏的实名认证机制,因此负有落实未成年人用户实名注册、登录的义务。但是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其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判令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游戏公司退还部分充值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游戏平台因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致使未成年人充值的,对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判决有力督促了网络游戏平台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充分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切实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和大额游戏充值等冲动性消费。本案入选北京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9.网络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账户的消费限制解除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需承担责任
——刘小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小某(17岁)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实名注册账号,绑定其父亲的银行卡。一年的时间里,刘小某在平台上累计充值超40万元,用来打赏主播。起初,平台发现刘小某的异常消费后,曾对其账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但刘小某冒充母亲与平台客服电话沟通,平台仅凭电话确认,就解除了对账号的限制措施,导致刘小某后续大额充值消费行为的发生。刘小某父亲发现异常消费记录后,代为诉至法院,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小某在充值、打赏行为发生时为十七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小某的家长对刘小某大额充值、打赏的行为事先并不知情,事后明确拒绝追认,故刘小某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当属无效。网络直播平台仅通过电话联系就解除了对未成年实名认证账号的消费限制,且缺乏有效追踪监管,导致该账号后续发生40余万元大额消费,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存在较大过错。最终法院判定平台退还刘小某大部分充值款。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网络直播平台没有采用准确、有效的技术手段验证未成年人身份,导致未成年人轻易规避平台限制措施,持续进行大额打赏,应承担主要责任,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切实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健全账号审核机制,严格落实身份验证、消费提醒和异常交易拦截等措施,有效避免未成年人账号发生大额消费。
10.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消费行为监督管理不当应承担责任
——李某某诉某科技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15岁)通过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应用软件下载网络游戏,涉案网络游戏已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李某某诉称,其使用母亲刘某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完成防沉迷实名认证,并在知晓母亲手机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的情况下,偷用母亲手机向本人微信账户转账,累计向某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支付近5000元用于游戏充值消费。同期间,李某某亦存在通过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网络游戏大额充值、沉迷网络游戏的情形并引发诉讼。李某某母亲刘某对上述消费不予追认,认为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实名认证环节存在漏洞,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全部充值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李某某能清晰描述下载、注册认证及充值和使用游戏的过程,结合李某某的年龄和其母亲的年龄、职业,李某某使用其母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通过从母亲账户转账至个人账户充值游戏存在高度盖然性,应认定李某某实际实施了游戏充值行为。结合李某某年龄阶段对金钱的认知程度、其微信账户长期接收父母转账的事实,可以认定部分充值行为超出其认知范围,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应属无效。涉案游戏已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用户登录时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李某某主动使用监护人刘某身份信息完成认证,实质规避了防沉迷系统限制。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游戏联运方,已落实法定账号管理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诱导、欺诈充值的情形,李某某监护人主张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实名认证漏洞及欺诈,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某某的监护人未能妥善管理上网设备、身份信息及支付密码,且在已知原告曾有类似大额游戏充值行为并引发诉讼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引导教育,导致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平台已履行法定义务、监护人存在过错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部分返还。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法定防沉迷义务,且没有其他过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充分履行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用网行为义务,未合理管理上网设备、网络账号、支付工具等,致使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网络账号实施大额网络消费行为,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退还全部网络消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监护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监督管理意识,倡导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科学用网习惯。
11.监护人放任、配合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充值打赏构成对未成年人打赏的默示同意
——陈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系未成年人(17岁),就读于某高中,诉称其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充值打赏,被告平台应全额退款。诉讼过程中,原告不能准确陈述其使用的账号数量及充值数额,经被告核实以及法院协助调查后,原告主张的账号数量由3个增加为4个,充值金额从300余万元变更为650余万元,原告亦不能准确陈述充值渠道和打赏主播情况。经查,3个涉案账号实名主体为原告父母,1个系使用其母亲手机号注册,4个账号累计充值打赏万余次、评论数万条,充值多在夜间。原告父母为解除消费限制进行20余次人脸识别。4个账号大部分评论内容与成年人生活相关,曾出现“申请未成年退款”“造假”等言论;少量内容涉及未成年人学习,并多次出现向父亲要钱打赏、叫父亲来打赏等表述。与主播的连麦录音显示原告母亲为连麦人。另查,被告平台已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直播间禁止打赏提示机制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账号信息、银行流水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其陈述充值账号数量、数额、打赏主播时存在多处前后矛盾,且涉案账号存在大量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相悖的情形:充值数额高达650余万元,远超未成年人财产支配能力;充值时间集中在凌晨,与高中生在校作息明显不符;账号评论大量涉及成年人生活场景等。因此,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有充值打赏行为均系其本人所为。即便认为本案中的少量充值打赏行为系原告所为,但陈某父母作为账号实名认证人,曾多次刷脸认证解除消费限制,甚至为原告提供资金支持,已构成对原告充值打赏行为的默示同意,相关网络服务合同亦有效。据此,法院判令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传递未成年人身份并非网络消费纠纷中“免责金牌”的司法态度。监护人放任、配合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充值打赏,构成对打赏行为的默示同意,不得再以相关充值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作出、监护人未同意或追认为由要求退款。本案纠正了“只要声称是孩子操作、家长就能退款”的错误认知,压实监护人的第一责任,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理性、负责任的未成年人用网监护共识。
12.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基于算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采取账号封禁等管理措施
——郑某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某使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视频时,被该平台以“涉嫌违反社区公约,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为由永久封禁涉案账号。经查,郑某某曾在多个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含有言语挑逗、低级趣味等内容的评论,以及部分带有色情意味的表情。平台通过算法技术识别,将原告涉案账号列为涉及算法风险评估系统“护童专项”的风险用户。此前,该账号曾三次因“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规定,被平台处以处罚。郑某某认为未过度浏览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使用涉案账号浏览并点赞相关视频属于正常行为,而且视频全部来自系统推荐,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登录权限构成违约,故将该短视频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平台解除封禁并赔偿维权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通过算法技术识别,将原告涉案账号列为“护童专项”的风险用户,且采取了人工复核、梯度处罚等措施,但涉案账号仍继续在涉未成年人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含有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的评论,明确违反了平台公约。据此,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识别,并对账号采取合理的行为复核、梯度处罚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通过判决明确支持网络平台采取合理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构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